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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刑初字第234号

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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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宇明,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祥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又以祥检公诉刑追诉[2016]1��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忽伊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以来向祥云县吸食毒品的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过三次毒品甲基苯丙胺;向吸毒人员朱某某出售过一次毒品甲基苯丙胺;向吸毒人员杨某甲出售过一次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粱维洪在祥云县云南驿镇龙洞路口处一农宅内被民警抓获,并在其家中卧室的抽屉内搜到毒品可疑物16粒,经称量净重1.55克。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梁某某揭发了王立武、刘云祥等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某某与他人在位于祥云县云南驿镇龙洞路口处的自家住宅内设置2台“捕鱼机”开设赌场,每台可独立供8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请他人管理赌场和提供服务,从中营利。2015年6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在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参赌人员2人,缴获赌资5266元及涉案赌博机。为了证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物证照片;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称量笔录等书证;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梁某某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称:其自愿认罪,但又辩解他没有贩卖过毒品。在开设赌场过程中,他只是收过他人的租金。辩护人王宇明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梁某某家中查获的毒品是用来吸食的,并且被��人梁某某没有牟利的故意。被告人梁某某在开设赌场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其具有立功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以来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过三次毒品甲基苯丙胺;向吸毒人员朱某某贩卖过一次毒品甲基苯丙胺;向吸毒人员杨某甲贩卖过一次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6月16田,被告人粱维洪在祥云县云南驿镇龙洞路口处一农宅内被民警抓获,并在其家中卧室的抽屉内搜到毒品可疑物16粒,经称量净重1.55克。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梁某某揭发了王立武、刘云祥等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在祥云县云南驿镇龙洞路口处的自家住宅内设置2台“捕鱼机”开设赌场,每台可独立供8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请他人管理赌场和提供服务,从中营利。2015年6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在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人,查获赌资人民币5266元、赌博机二台、上分钥匙两把及笔记本一本。上述事实,有经过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梁某某的出生时间。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16日3时许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在祥云县云南驿镇一农宅内抓获被告人梁某某的经过情况。3、被告人梁某某供述,证实了2015年5月份以来其与他人合伙在自己家中设置捕鱼机供人赌博,开设赌场牟利的经过情况。同时还证实了其多次向他人购买冰毒,然后又多次贩卖给他人冰毒的情况。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了他去梁某某家屋内的捕鱼机上,通过用人民币买分的方式进行赌博的经过情况。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了他到梁某某家以玩“三打一”扑克牌、玩捕鱼机的方式进行赌博的经过情况及他向梁某某购买过三、四次冰毒吸食品的情况。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梁某某与他人合伙在家中设置捕鱼机开设赌场的情况及梁某某雇请他为堵场看门的情况。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梁某某与他人合伙在家中设置捕鱼机开设赌场的情况及梁某某雇��他为赌博机上分的情况。8、证人朱某某、杨某甲的证言,证实了他们各自向梁某某购买冰毒吸食的情况。9、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了在梁某某家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抽样送检后检出甲基苯丙胺。10、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补充认定书,证实了在梁某某家中查获的二台捕鱼机均系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每台均能够独立供八人同时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11、物证照片,证实了在梁某某家查获的赌博工具及赌资的情况。1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辨认人张某某、杨某乙辨认出开设赌场的梁某某的情况及张某某辩认向他出售毒品的人就是梁某某的情况。13、搜查笔��,证实了办案民警在梁某某搜查的经过情况。14、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梁某某对赌博场所及毒品的指认情况。15、提取笔录及取样笔录,证实公安民警梁某某手机进行提取的情况及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取样的情况。16、称量笔录、称量记录表及称量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的称量情况。17、通话情况摘抄记录,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的相关通话情况。18、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扣押在案的毒品、手机、捕鱼机、上分钥匙、记帐笔记本、赌资的情况。1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了被告人梁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为吗啡、冰毒呈阳性。20、拘留证、立案决定书,证实了王立武等人因贩卖毒品被立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1、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王立武等人被判处的情况。2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公安机关对相关吸毒人员、参赌人员的处罚情况。23、办案情况说明,证实了办案民警对相关人员的查处情况。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分别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在归案后,主动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可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5克属违禁品、捕鱼机二台、上分钥匙两把、手机一部及笔记本一本系作案工具,赌资人民币5266元,应予以没收。辩护人王宇明关于被告人梁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5克、捕鱼机二台、上分钥匙两把、手机一部、笔记本一本、赌资人民币5266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韩飞龙

人民陪审员  马云琼

人民陪审员  徐婷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玥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