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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629号

王宏涛与黄小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宏涛,黄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629号

原告:王宏涛,男,生于1974年2月8日,汉族。

被告:黄小林,男,现年42岁。公民身份号码不祥。

原告王宏涛诉被告黄小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宏涛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王宏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涛撤回对被告黄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宏涛承担。

审 判 长  王少波

审 判 员  江 涛

人民陪审员  杨 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