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629号
原告:王宏涛,男,生于1974年2月8日,汉族。
被告:黄小林,男,现年42岁。公民身份号码不祥。
原告王宏涛诉被告黄小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宏涛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王宏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涛撤回对被告黄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宏涛承担。
审 判 长 王少波
审 判 员 江 涛
人民陪审员 杨 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