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作对,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雪,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审
被告:温州市豪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宜山镇康乐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69237533-9。
法定代表人:余作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余作对为与被上诉人郑玉雪、原审被告温州市豪门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余作对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余作对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何士锋
审 判 员 曾庆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翁若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