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民终492号

余作对与郑玉雪、温州市豪门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作对,郑玉雪,温州市豪门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作对,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雪,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审

被告:温州市豪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宜山镇康乐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69237533-9。

法定代表人:余作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余作对为与被上诉人郑玉雪、原审被告温州市豪门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余作对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余作对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何士锋

审 判 员  曾庆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翁若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