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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47号

孙乐与王守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乐,王守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孙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守波,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乐与被执行人王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守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民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仵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