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36号
原告:新疆奇台八一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奇台县城城南工业区。营业执照号:652XXXXXXXX180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30913-9
法定代表人:张新文
委托代理人:邱新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黄河大道西段康达尔西邻。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959710-4
法定代表人:李荣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毛建忠,男,汉族,现住河南省孟州市,驾驶员。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奇台八一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面粉公司)与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毛建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运输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是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孟州市,应依法由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奇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面粉公司将货物交由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运输,并由被告毛建忠作为司机在《金辰公路货物运输协议书》上签字确认,该”协议书”上载明的发货地点为奇台县,奇台县作为公路货物运输始发地,奇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志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