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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86号

袁时英与李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时英,李全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86号

原告:袁时英,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李全发,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时英诉被告李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时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同日已李全发被公安机关控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时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时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时英负担。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