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86号
原告:袁时英,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李全发,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时英诉被告李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时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同日已李全发被公安机关控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时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时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时英负担。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