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唐照稳。被执行人戚敏。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戚敏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孙 昊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敏 来源:百度“”
唐照稳与戚敏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唐照稳。被执行人戚敏。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戚敏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孙 昊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