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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186-2号

唐照稳与戚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照稳,戚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唐照稳。被执行人戚敏。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戚敏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孙 昊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