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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刑初103号

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羁押。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田×在北京市西城区牛街东里某保安公司保安宿舍内,趁屋内无人之机,从被害人刘xx放在床上的裤子口袋内窃取现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田×于2015年11月19日被查获归案,现赃款已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田×退赔人民币四千元,发还被害人刘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红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