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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恢196号

姜云波与王圣洲、山东正迪物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云波,王圣洲,山东正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姜云波。被执行人王圣洲。被执行人山东正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都镇南马村东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桓路77号天行健大厦。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邵昌学

审判员  韩增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