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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89号

丁其华、吴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其华,吴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丁其华,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吴渊,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丁其华与吴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其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渊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丁其华以被执行人吴渊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其华以被执行人吴渊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8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审 判 员  许妮娜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