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丁其华,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吴渊,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丁其华与吴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其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渊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丁其华以被执行人吴渊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其华以被执行人吴渊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8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审 判 员 许妮娜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