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3执210号

申请人洋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与被执行人司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洋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司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文斌,大队长。被执行人司建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洋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依据(2015)洋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司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腾交房屋一间及给付房屋租赁费3500元、电费1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保整

审判员  何文成

审判员  史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天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