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陈顺珍,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529。被执行人林柏安,男,汉族,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现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2813。被执行人钟玉爱,女,汉族,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802X。申请执行人陈顺珍与被执行人林柏安、钟玉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柏安、钟玉爱应向申请执行人陈顺珍偿还借款本金109000元及利息(详见判决),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685元、诉讼保全费12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双执字第1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国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关爱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