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482号原告王献巧,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董同文,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秀珍,女,194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献巧与被告董同文、杨秀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献巧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同文、杨秀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献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献巧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