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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行初39号

蔡秀云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行初39号起诉人:蔡秀云。本院收到起诉人蔡秀云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蔡秀云诉称:1964年9月,原告被原盐城市亭湖区文教局安排在小学教书。在1983年9月直接将原告辞退,也不重新安排工作,也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致使原告失业,无生活来源。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1983年9月起至2011年9月止生活补助费3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提高生活补助费每月13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蔡秀云提起的行政诉讼,所涉事项系属于因历史遗留的民办代课教师提出要求落实身份、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其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蔡秀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士平

审判员  徐 健

审判员  李汉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季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