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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行初20号

廖永杰与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永杰,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4行初20号原告廖永杰。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法定代表人李圣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永杰诉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廖永杰于2016年2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永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永杰负担。

审 判 长  胡朝俊

代理

审判员  郑璐郴

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