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财保1-1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51号。
负责人:张洪建,分行行长。
被
申请人:刘德刚。
被
申请人:巨俊领,
被
申请人:张新淼。
被
申请人:衡水众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和平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德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四被申请人刘德刚、巨俊领、张新淼、衡水众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做出了(2016)冀110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刘德刚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在法定时间内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德刚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单双虎
代理
审判员 辛阳阳
代理
审判员 王晓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