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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初第169号

席XX诉被告代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席XX,代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第169号原告席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XXXXXXXXX********。被告代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该村XXX号。

原告席XX诉被告代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席XX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席XX承担。

审判员  王永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