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金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德隆街交叉口西南角义乌商贸城。负责人常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岩岩,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王久安,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孝兰,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慧芳、李飞,河南洹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保险安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孝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王孝兰于2014年12月26日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审被告平安人寿保险安阳支公司给付保险金200000元及医药费7428.8元。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文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平安人寿保险安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裴红卫
审判员 李 晓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