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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恢1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鹤峰县支行与漆绍红、许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鹤峰县支行,漆绍红,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恢1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鹤峰县支行。住所地:鹤峰县。法定代表人杨吉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洪林,资产保全员。被执行人漆绍红,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许红,,鹤峰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鹤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漆绍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有存款9213.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漆绍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的存款9213.14元(账号:622848241844579007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代清

审判员  邵福清

审判员  覃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