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先商初字第56号原告安达市瑞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润达家属楼18号。法定代表人马龙滨,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宝明,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孙树君,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马义,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瑞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树君、马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达市瑞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瑞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达市瑞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胜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