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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先商初字第56号

安达市瑞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树君、马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达市瑞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树君,马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先商初字第56号原告安达市瑞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润达家属楼18号。法定代表人马龙滨,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宝明,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孙树君,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马义,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瑞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树君、马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达市瑞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瑞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达市瑞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胜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