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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1664-1号

常州欣迈克机械有限公司与孔月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州欣迈克机械有限公司,孔月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1664-1号原告常州欣迈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三勤社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越华,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月芹,女,1971年9月8日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欣迈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月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欣迈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月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欣迈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孔月芹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欣迈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己减半收取2413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33元,由原告常州欣迈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邹为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