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8601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亚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陶成德,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金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周金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大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石张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宋安定,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陶六三,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钱满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王维东。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成德、金林、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刘大姐、石张生、宋安定、陶六三、钱满霞、王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5)合铁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陶成德、金林、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刘大姐、石张生、宋安定、陶六三、钱满霞、王维东对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陶成德、金林、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刘大姐、石张生、宋安定、陶六三、钱满霞、王维东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陶成德、金林、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刘大姐、石张生、宋安定、陶六三、钱满霞、王维东的1000万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国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惟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3、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