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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619号

房奕颖与龚冬冬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房奕颖,龚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619号原告房奕颖,女,1989年出生。被告龚冬冬,男,198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奕颖与被告龚冬冬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房奕颖撤回对被告龚冬冬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奕颖撤回对被告龚冬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奕颖负担。

审判员  田仲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