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619号原告房奕颖,女,1989年出生。被告龚冬冬,男,198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奕颖与被告龚冬冬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房奕颖撤回对被告龚冬冬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奕颖撤回对被告龚冬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奕颖负担。
审判员 田仲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