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飞渡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嵛达车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33939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嵛达车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嵛达车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嵛达车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嵛达车业有限公司(证件��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93×××27的存款人民币356091.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