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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114号

廖凯与文世海、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凯,文世海,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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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114号

原告:廖凯,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文世海,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XX,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凯诉被告文世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凯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房地权蚌私字第177218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为,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案中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