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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民初字第389-1号

陈雪华与漳州中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雪华,漳州中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389-1号原告陈雪华,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沈克云,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中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前楼10-11。组织机构代码68754661-5。法定代表人李丽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雪华与被告漳州中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雪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84元,由原告陈雪华负担。

审 判 长  林耀东

代理

审判员  沈绪璐

人民陪审员  杨平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