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243号原告无锡市华鑫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村。法定代表人钱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良。被告江阴市虎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2356号。法定代表人曹亦峰。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华鑫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虎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华鑫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虎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华鑫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市华鑫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市虎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无锡市华鑫液压气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