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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786-2号

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王留群,张改玲,王琳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786-2号原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韩先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柳路。法定代表人王留群,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岳红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留群,男,汉族,1957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张改玲,女,汉族,1957年6月15日,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王琳峥,女,汉族,1983年1月13日,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原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王留群、张改玲、王琳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审判员张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