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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3551号

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维韩保健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维韩保健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陈才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维韩保健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天目中路XXX号XXX-XXX楼。法定代表人龙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维韩保健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174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洪湘龄执 行 员  薛云嘉代理执行员  王正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志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