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方平。
被执行人:盛进勤。
被执行人:邢桂芳。
被执行人:陆强。
被执行人:徐钢。
被执行人:张秀根。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孙方平与被执行人盛进勤、邢桂芳、陆强、徐钢、张秀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02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盛进勤、邢桂芳、陆强、徐钢、张秀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10028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孙方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盛进勤、邢桂芳、陆强、徐钢、张秀根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17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方平发现被执行人盛进勤、邢桂芳、陆强、徐钢、张秀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秋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