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08号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李开辉。被告佘宝兴,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维仕担保公司)与被告佘宝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邱 瑛
代理
审判员 潘伟生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