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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408号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佘宝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佘宝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08号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李开辉。被告佘宝兴,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维仕担保公司)与被告佘宝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邱 瑛

代理

审判员  潘伟生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