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12号
原告:董文进,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胡玉海,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淑琴,女,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蒋召美,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董文进诉被告胡玉海、王淑琴、蒋召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卢丽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