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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512号

董文进与胡玉海、王淑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文进,胡玉海,王淑琴,蒋召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12号

原告:董文进,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胡玉海,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淑琴,女,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蒋召美,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董文进诉被告胡玉海、王淑琴、蒋召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卢丽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