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8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陆某。系死者黄某之妻。被执行人黄某甲。系死者黄某之女。被执行人黄某乙。系死者黄某之子。被执行人黄某某。系死者黄某之父。被执行人苏某某。系死者黄某之母。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陆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某、苏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某、苏某某未履行该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明英于2016年1月27日向富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履行义务20,000.00元后,同日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陆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某、苏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312.50元;未受偿10,312.5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自愿同意被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28执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征强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