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025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城南路幸福村2幢1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漆巨华,男,汉族,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罗涛,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 松
代理
审判员 晏侣偲
人民陪审员 黄会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