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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101号

王燕霞申请执行王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燕霞,王燕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王燕霞,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菜园镇西尧会村3区72号。被执行人王燕青,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永通路北3巷14排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汤民三小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燕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燕青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燕青在银行的存款20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