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王燕霞,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菜园镇西尧会村3区72号。被执行人王燕青,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永通路北3巷14排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汤民三小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燕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燕青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燕青在银行的存款20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