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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恢3号

易仁慧与盘文英、曾胜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仁慧,盘文英,曾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易仁慧。被执行人盘文英。被执行人曾胜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给付义务,申请人领取了案件的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正胜

代理

审判员  李夷平

代理

审判员  蒋光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冬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