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易仁慧。被执行人盘文英。被执行人曾胜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给付义务,申请人领取了案件的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正胜
代理
审判员 李夷平
代理
审判员 蒋光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冬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