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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421号之二

顾菊凤与陈涛、安徽省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菊凤,陈涛,安徽省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4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顾菊凤。被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安徽省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顾菊凤与被执行人陈涛、安徽省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顾菊凤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胜

审判员  张国全

审判员  田 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根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