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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316号

胡辉群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蒋刘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辉群,泾阳泾阳县高庄蒋刘村二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胡辉群,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泾阳县高庄蒋刘村二组。负责人胡胜奇,系该组组长。胡辉群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蒋刘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书。泾阳泾阳县高庄蒋刘村二组应给付胡辉群征地补偿款10569元,并承担诉讼费64元、执行费59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蒋刘村二组至今未履行。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蒋刘村二组以泾阳县高庄镇蒋刘村村委会名义在银行的存款10692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永涛

审判员  赵卫斌

审判员  吕永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雒新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