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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5执74号

李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申请执行金某某、王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金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74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人韩某甲,男,1942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韩某乙,女,1943年7月6日生,汉族,不识字,农民。申请人韩某丙,女,1993年2月7日生,汉族,在校学生。申请人韩某丁,女,1999年6月24日生,汉族,在校学生。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不识字,农民。李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申请执行金某某、王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的(2009)弥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由金某某赔偿申请人64005.78元,由金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357元;由王某某赔偿申请人13651.01元,由王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63元。被执行人金某某应交纳执行费85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应交纳执行费100元。本案经过执行,被执行人金某某与申请人李某某等5人于2011年6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金某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李某某等5人52000元,剩余赔偿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金某某于当日履行了和解协议,并交纳执行费85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人李某某等5人于2016年2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李某某等5人10600元,剩余赔偿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王某某于当日履行了和解协议,并交纳执行费100元。申请人李某某等5人如数领取上述款项。现该案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09)弥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正东

审判员  张顺云

审判员  刘忠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