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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刑初58号

陈康兴、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陈某甲,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58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姚建,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雷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沈蓓,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湖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雷某及辩护人姚建、沈蓓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至4月,被告人陈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姓李男子(另案处理),姓李男子以自己的银行卡取不了钱为由,让陈某甲帮忙取钱,并承诺会给好处费。陈某甲在明知姓李男子让其取的钱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为了赚取好处费,独自或伙同被告人雷某帮姓李男子取款。被告人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5.99万元,被告人雷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9.99万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姚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系坦白;当庭认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较为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沈蓓辩护提出,被告人雷某在取款和转账当时对款项来路不正当并不明知,对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有异议。被告人雷某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本案中没有得利;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4月份,被告人陈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姓李男子(另案处理),姓李男子以自己的银行卡取不了钱为由,承诺给好处费,让陈某甲帮忙取钱。陈某甲在明知姓李男子让其取的钱来路不正情况下,为了赚取好处费,独自或伙同被告人雷某帮姓李男子取款,具体如下:1、2015年7月9日上午,姓李男子冒用金华市捷特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人周卫中用QQ向该公司出纳张某甲发送备注信息为“我是周总、周卫中”申请添加好友的请求,在张某甲通过了QQ名为“周总”的验证请求后,“周总”以公司业务需要让张某甲转款20万元至户名为陈欢欢卡号为62×××71的账户内,张某甲将其与“周总”的QQ聊天记录截图发送给周卫中妻子张某乙,并电话告知张某乙转账事宜。当日10时8分许,张某乙在金华市双溪西路农业银行的自助设备上通过其农行账户将20万元转到陈欢欢上述账户,后电话告知周卫中时发现被骗。该20万元于当天被通过网银转账19.99万元至吴某6228480838641001170的账户,后这19.99万元又从吴某账户转至被告人雷某6228480838551906277账户。雷某在明知该笔款项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同陈某甲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塞拉维拉小区旁的农业银行,通过银行柜台取款15万元,将该款交给陈某甲,并转账4.99万元至陈某甲的6228450838023845778农行卡内。陈某甲从银行ATM机上将该笔4.99万元取出,将上述19.99万元一并交给姓李男子指定的一陌生男子,对方给其2000元好处费。2、2015年7月8日10时许,姓李男子冒用平远金绿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名义,向该公司已辞职员工凌某发送自称“黄某”QQ申请添加好友的请求,在凌某通过QQ名为“黄某”的验证请求后进行QQ聊天,以“黄某”名义让凌某叫公司财务人员卓某加其QQ,凌某将其与“黄某”的聊天记录截图发送给卓某让其加为好友,卓某加“黄某”为好友后,“黄某”以公司业务需要为由让卓某转款86万元至户名为深圳东泰莱信科技有限公司的41×××91账户内,后卓某按对方要求转账。黄某收到86万元的转账短信提醒,电话联系了卓某,发现被骗。该笔86万元中的46万元当天被以往来款名义转至吴某的6228480838641001170账户,后又通过吴某账户网银转至陈某甲的6228480838551934378账户。同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该笔款项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为了赚取好处费,帮姓李男子从南宁市古城路的农业银行柜台处取款16万元,从南宁市凤岭路的农业银行柜台处取款30万元,在银行门口将46万元交给姓李男子指定的一陌生男子,对方给其3000元好处费。综上,被告人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5.99万元,被告人雷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9.99万元。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陈某甲、雷某处扣押农业银行卡各2张。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乙损失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乙、黄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卓某、凌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雷某的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明细,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往帐详细信息凭证,聊天记录,拘留证,临时羁押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拘留通知书,平远县“7.8”特大电信诈骗案资金流向示意图,深圳东泰莱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流水,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光盘一张及监控说明、陈某甲取款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代为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沈蓓提出的被告人雷某无主观明知,

本院认为转款行为本身异常,被告人雷某本人也供认其怀疑款项的来路,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雷某主动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为陈某甲转移款项,在共同犯罪起重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提出雷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采纳二辩护人提出的相应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

三、追缴被告人陈某甲、雷某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雷少华

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

人民陪审员  俞旦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郭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