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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00号

嘉洁等与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洁,贾嘉仪,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嘉洁,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贾嘉仪,女,1951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柳西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嘉洁、贾嘉仪与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191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

一、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嘉洁、贾嘉仪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的违约金五万六千一百七十三元。

二、被告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嘉洁、贾嘉仪办理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7层2-82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三、驳回嘉洁、贾嘉仪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嘉洁、贾嘉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但该房产已被抵押,暂时无法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证金账户,暂时亦无法扣划。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回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字第3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张蜜蜜

代理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