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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504号

昆山市张浦镇仕翔精密模具厂与昆山昊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山市张浦镇仕翔精密模具厂,昆山昊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504号原告昆山市张浦镇仕翔精密模具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港沪光路***号*号房,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郑宏。被告昆山昊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玉溪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晓燕。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昆山市张浦镇仕翔精密模具厂诉被告昆山昊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但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市张浦镇仕翔精密模具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丽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玉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