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504号原告昆山市张浦镇仕翔精密模具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港沪光路***号*号房,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郑宏。被告昆山昊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玉溪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晓燕。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昆山市张浦镇仕翔精密模具厂诉被告昆山昊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但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市张浦镇仕翔精密模具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丽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玉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