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769号原告付辅宽,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三合镇堰河村红光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608160911。被告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大连路航天大厦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辅宽诉被告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按缺席判决”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辅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付辅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昌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