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吴某,经理助理。被告肖某,中山嘉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吴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肖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认识,于××××年××月××日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分居二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基础,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缔结婚姻关系。2、微信短信聊天截图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从结婚当天就开始大吵,结婚第二天就开始闹离婚,被告将原告电话设置黑名单,微信删除,双方的沟通存在严重障碍。3、珍爱网截图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深知离婚已不可避免,于2015年10月23日凌晨1点59分登陆珍爱网,为自己寻找伴侣。4、2014年11月12日欠条、短信截图及网银转账截图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为被告偿还信用卡,借钱给被告,但被告毫无诚信,多次承诺还款,至今未能履行还款的义务,被告这种为人处世的行为,原告完全不能接受。
被告肖某辩称,我与原告2014年5月份认识,××××年××月登记结婚,双方认识时间不算短,结婚才半年,原告就起诉离婚,离婚太草率,我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微信短信聊天截图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是因为原告挑衅在先,我一直都在忍让原告。对证据3有异议,我是2014年在珍爱网注册,是在与原告认识之前开通,珍爱网会不时发短信给会员,并没有与他人聊天。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我已经还了差不多3万元,现在我经济困难,剩余8万元暂时无法偿还,但是会想办法偿还。本院对原告吴某提交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吴某于2014年5月与被告肖某相识,××××年××月××日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债务,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因被告在婚前已生育二子女,未告知原告,婚后原告才知晓,导致原、被告感情出现冷淡,双方又分居二地,缺乏交流。2014年11月12日,原告借钱给被告为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被告多次承诺还款,至今未能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完全不能接受被告这种为人处世的行为,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经本院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被告肖某对原告吴某隐瞒了其婚前有二子女的事实,引起原告对被告的不信任,婚后,双方又分居二地,缺乏交流。原告借钱给被告为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后,被告多次承诺还款,一直未还款,更加深原告对被告的不信任感,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又拿不出解决夫妻矛盾的方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肖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友元
人民陪审员 陈 政
人民陪审员 李葵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陈艳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