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段和平。被执行人李竹掀。申请执行人段和平持(2014)冷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竹掀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竹掀将位于冷办建新居委会126幢1-2层住宅(冷水巷22好住宅楼)腾房交付给原告段和平,并向原告段和平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竹掀将位于冷办建新居委会126幢1-2层住宅暂时无法腾房交付。经申请执行人段和平同意,本院拟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段和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冷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段和平在被执行人李竹掀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 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龙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