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6号
原告:刘吉稳,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章绍宝,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章雨薇,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徐芬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中,男,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开发区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吉稳于2016年2��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吉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13元,由原告刘吉稳负担。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宇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