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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304号

李婷与施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婷,施子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04号

原告:李婷,农民。

被告:施子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与被告施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0元,由原告李婷负担。

审 判 长  饶赛萍

人民陪审员  郑苏成

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