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04号
原告:李婷,农民。
被告:施子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与被告施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0元,由原告李婷负担。
审 判 长 饶赛萍
人民陪审员 郑苏成
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