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何映,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袁泓毅,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泓毅的银行存款31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