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仁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308号。负责人张清水,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徐仁海。原审被告王玉竹。
上诉人徐仁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原审被告徐仁海、王玉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于邮寄送达未果,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向上诉人徐仁红公告送达了《催缴上诉费通知》,告知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要求其于送达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67元,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仁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宝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洁
代理
审判员 陶 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则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