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民辖终10号

成都天友发展有限公司与敬清平 斯爱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天友发展有限公司,敬清平,斯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天友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白燕川,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敬清平,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爱华,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诉人成都天友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管初字第345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上诉人成都天友发展有限公司称,被上诉人未能及时取得所购房屋产权证是因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的拖延所致,故本案应将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并将案件移送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且诉讼请求涉及不动产权属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于本案所涉不动产财富双楠1幢1单元16层1628号商品房位于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100号,属于成都市武侯区所辖范围,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成都天友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家德

代理

审判员  陈丽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露茜